拿房先交物业费?海门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
本报讯(记者钱丽君)购买商品房后,较为常见的是,开发商会委托物业公司交房,但物业公司交房时要求购房人预缴物业费用,方可领取钥匙,那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?近日,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预缴物业费引发的合同纠纷案。
2016年7月1日,王某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,双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、总价、付款方式等内容,并约定交付时间为同年8月1日。合同订立后,王某实际于2016年11月15日付清房款,并于次月领取了产权证。交房过程中,开发商委托某物业公司项目部统一办理交房手续。其间,物业公司要求王某缴纳物业管理费,再给房屋钥匙。于是,双方对交付房屋钥匙时是否先交物业费产生争议,交房也未能完成。于是,王某起诉至海门法院,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预缴物业费无特别约定,则购房人收房时无须先行缴纳物业费,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造成其迟延收房的,应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000多元